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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421章 大明盐政(四)(1/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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至此,朝廷最终形成边商、内商和水商三商共同经营食盐之势,对造成盐商分化的原因有:

第一,权豪势要搀中。朝廷自成化、弘治年间以来,余盐开禁,准许商人下场收买,以补正引,于是权势之人,诡名中盐,买窝卖窝,奸人藉以贩私,官司莫敢问,巡盐御史,多有引嫌避谤,盐务败坏,已达极点。

虽然太祖曾规定凡诸色军民权豪势要人等,乘坐无引私盐船只,不服盘验者,杖一百,并且凡监临官吏诡名及权势之人,中纳钱粮,请买盐引勘合,侵夺民利者,杖一百,徒三年,盐货入官。

但是,仍然有很多权豪势要目无法纪,乘机搀中、奏讨、占窝、夹带、不挨次支盐等。权豪势要通过奏讨、夹带、占窝、不挨次支盐等方式获取食盐,侵夺民利。

有些势豪则过度奏讨,因向皇帝奏讨部分未计算在每年开中的食盐内,所以如果户部照常开中,最终会使朝廷开中溢额,使许多普通盐商长期守支,不得支盐一斤。

有些势豪权要甚至还诡名请托,买窝卖窝,势豪权势的这些行为都严重阻碍了朝廷盐法的顺利进行,不仅使朝廷盐政问题不断涌现,也是造成盐商守支的部分原因。而且后来还使盐商发生分化,甚至在内商中又发展出一批专以买卖引纸为职的内商,袁世振称其为囤户、奸囤。

第二,盐商长期守支。朝廷初期施行开中法,盐商输粮到九边,即九个边防重镇,九边包括:辽东镇、蓟州镇、宣府镇、大同镇、山西镇、延绥镇、宁夏镇、固原镇、甘肃镇。

朝廷则以支付食盐作为盐商运输费用的补偿,大明初年开中法施行顺畅,但不久盐商守支现象便逐渐浮现上来,除了势豪权要搀中、不拘次支盐、过度奏讨、占窝、夹带等原因外,还有以下几点也是造成盐商守支的原因。

首先,除了势豪权要支盐时过度夹带私盐以外,其他盐商在盐场称掣食盐时,也过度夹带。由此可见,朝廷盐商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,在支取正盐的同时,私下夹带超过正盐额数几倍的食盐,而各盐场每年开中的引盐都有定额。

如两淮每年开中是七十万五千一百八十引,如果某商支取过多,则导致后来盐商在本年无法支到食盐,长此下去越来越多的盐商就不能及时支到食盐,守支现象出现。

其次,有些灶户上缴食盐数量并未达到朝廷朝政所规定的额数。此时虽然未说灶丁逃亡之事,但是两淮、两浙盐产区已出现盐课不足现象。如果灶丁继续逃亡、盐课持续不足,那盐商守支将是迟早的事。

最后,盐商贿赂盐官,盐官贪婪庸懦。有些盐商乃于正数之外,贿求场官,私加斤数,有一引至三百余斤者,还有些盐商经过关津,贿求批验盘诘人员,不行照引截角,即缴引,再买私盐,仍将前引影射过关,随处发卖,往复数次,多取价利,直待上司催取,然后缴引。

在朝廷任命盐官方面,各该官员,公廉守法者固有,贪懦坏事者尤多,以致灶丁疲敝,日就消耗,盐课亏欠,经年不完,商贾不通。

第三,兑支制度的施行。由于盐商困守支现象越来越严重,朝廷朝政为了解决这种现象,于正统二年采取了兑支法,即淮浙盐不能给,乃配支长芦、山东以给之,但是由于一人兼支数处,道远不及亲赴,辄贸引于近地富人,自是有边商、内商之分。

由于盐商一人须到多个盐场支盐,而且又不能即到即掣,使得许多盐商无法预知何时才可支到全部食盐,于是盐商便将引纸卖与盐场近地富人,由这些当地富人守候支盐,至此,盐商开始分化为边商、内商。由此可知,兑支制度为边、内商的分化提供了机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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